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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必威体育官网办公室全球领先体育平台批转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入驻管理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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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19-00092
文号
高政办发〔2019〕1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2-04 10:40:00
是否有效

解读文件链接:

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入驻管理等四个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引进落地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县工信局、园区办、安监局、环保局制定的《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入驻管理办法》《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管理办法》《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信念发展盐硝化工产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发展盐硝精细化工的信心和决心,始终保持凝神聚力、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激发昂扬向上、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意识,严格落实四个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各自工作重点,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促进盐硝精细化工产业健康发展,全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严把审批关口,建立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加强盐池工业园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准入和退出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严肃、公开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引进关口。探索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化工、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推进项目引进落地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靠实部门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强化安全环保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环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检查频次,指导帮助企业和项目业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符合规范要求。坚持“诚信经营、严格履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管理规范、高效务实”的原则,力促园区企业安全绿色发展。

四、强化督查协调,加快项目落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督查督办,持续跟踪问效,定期对各部门落实四个办法及服务盐硝精细化工产业发展的情况进行督查。全面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手续办理,提速项目建设,保证投资项目能够快建成、保投产、早达效,尽早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努力营造“亲”“清”宽松的营商环境,把盐池工业园打造成全省一流的投资洼地。

附件:1.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2.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3.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Betway必威体育官网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县工信局)

为规范盐池化工园区项目管理和产业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延长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产业集群,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实现盐池化工园区绿色健康发展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项目应符合盐池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方向。

(一)重点引进盐硝精细化工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及产品附加值高、资源综合利用好、带动能力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二)农药、染料成品生产及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和危化品整体搬迁项目禁止进入。

第二条  入园项目资金要求

(一)入园项目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入园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土地产出率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入园项目年上缴税收须达到10万元/亩以上。

第三条  入园项目工艺要求

(一)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控制,《目录》中限制或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进入园区。

(二)入园项目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入园项目建设要求

(一)入园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项目必须一次性开工建设。投资额亿元以上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投资额须达到总投资额的60%以上。

(二)入园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项目开工前公司账户实际到位资金占投资总额比例为:投资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投资亿元以上的不低于20%,以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三)入园项目须在项目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冬季不能施工期除外),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必须投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入园项目其他要求

(一)入园项目投资业主需提供企业法人及股东征信证明,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业主实力和征信进行全面考察后方可开始办理落地手续。

(二)入园项目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与园区产业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县园区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池化工园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园区公共秩序,营造园区良好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盐池化工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凡园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入园程序

(一)用地申请: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办提交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法人身份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备案文件;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容缺受理)。

(二)项目预审: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聘请的安全环保等专家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市场前景、环境影响、安全评价、用地需求和项目选址等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园区办出具《项目选址意见》。

(三)图纸审查:企业须向园区办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厂容厂貌及围墙效果图,由园区办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四条  项目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化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实行监理,包括安全监理、环境监理、消防监理、基建监理、设备安装监理、电器仪表安装监理。建设、消防、质量、环保、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建筑质量、环保、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企业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消防等部门监督,确保安全。

第五条  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土地及安全隔离带内土地应由企业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

第六条  入园企业要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并在约定期限内竣工;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园区办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按照国家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或《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处置;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凡未达到项目备案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园区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  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悬挂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的物品。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责任区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持厂内及周边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企业要自建垃圾清运设施,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严禁企业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和公共区域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和垃圾。

第十五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长时间占用园区道路。

第十六条  进入园区项目施工现场作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并做好防扬尘措施,渣土要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要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好施工场地;

(五)停工场地要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七)入园企业不得在园区内随意挖砂取土,需要挖沙取土的须先向园区办提出申请,由园区办指定取料地点,违者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经园区办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竣工后必须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园区办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章  职工生活区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由园区规划建设职工生活区,园区所有企业在厂区内部禁止修建职工住宿用房。

第二十一条  园区办负责生活区所有设施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生活区住宿的企业必须服从园区办统一安排,并遵守盐池工业园生活区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活区物业管理由园区办派专人负责,各企业负责所属员工住宿区域生活管理并按时足额缴纳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采暖费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如若违反以上项目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生活区管理的相关条款,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每月8日前向园区办报送上月相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县安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盐池化工园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园区内的己建、在建、扩建企业及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准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二)入园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与居民区、通信干线、道路交通干线和湿地保护区等场所、设施区域的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入园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流程

(一)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1.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报县安监局初审。

3.县安监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出具《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企业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编制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报县安监局初审。

3.县安监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出具《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入园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安全试生产(使用)

1.企业做好试生产(使用)相关准备工作,同时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归集好相关工作资料。

2.企业聘请至少5名市级及以上相关专家(原则不包括参与该项目评价、设计等机构的人员,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有3名省级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及企业相关资料、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并在组织专家审查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派员对企业试生产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3.企业应在试生产(使用)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相关资料和专家审查通过意见报送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另行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试生产方案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起始时间不得早于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时间,且试运行时间必须控制在1-12个月之间。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在试运行期间,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的评价报告》。

2.企业聘请至少5名市级及以上相关专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至少有3名省级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对《项目竣工验收的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竣工审查验收,提出验收审查意见,评价机构和企业依据验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3.项目竣工验收后,试运行结束前3个月内,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监局应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制定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聘请安全专家参与,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指导企业及时查找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重大生产安全事项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园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企业及时备案,督促化工园区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安监局协调监督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和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危爆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进、危险公学品运输、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违反或不履行本办法管理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安监局依托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重点辨识和评估化工园区现有(预计)及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对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有针对性的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委托专业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装备自动化监测控制、安全联锁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县信息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内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专款专用。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应急救援制度,组建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内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因维修、技改和事故等原因需临时性或季节性停产停业的,应按有关标准规程和方案妥善操作处理,并将停产停业情况报县安监局,重新开车时,须经县安监局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内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高台县盐池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县环保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和规章,结合盐池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池化工园区内已建、在建、扩建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园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

(一)按照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把好项目入园关口,严禁落后淘汰产能、工艺、项目入园。

(二)入园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废气、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条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口。

(一)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建设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二)按照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定位和进园化工项目类别,规范新建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

(三)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必须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督促企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及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五)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治理成效明显者,积极争取省市项目和资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加强入园项目建设日常管理,确保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到位。

(一)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周对接”“月跟踪”“季督查”制度。从收到环评及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周之内与项目建设企业对接,下达建设项目环评环保要求对接告知书;项目开工后,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跟踪检查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每季度末对月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后督查,确保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二)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推行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制度。为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在项目开工前,建设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实施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不得调试运行或开展自主验收。

(三)加强项目调试运行管理,严格“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园区化工项目在开机调试前,必须申请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对没有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未履行环保“三同时”、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固废(危废)管理和储存及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机调试运行和开展自主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强化企业守法意识,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一)加大企业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树立“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环保观念,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二)督促企业制定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方案,编制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加强自行监测频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重点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实时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

(三)园区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环境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员工培训计划,规范操作技术流程,确保污染防治稳定运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加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行完善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一)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配套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和园区内企业排水接管率。

(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没投运前,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按照环评要求自行处理,不得外排。

(三)加强入管企业日常监管,废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对不能处理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四)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必须经专用管道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

第八条  提高园区监测执法能力,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

(一)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加快园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园区内企业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管理。

(三)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坚持内训和外训相结合,提高监测执法人员能力。

(四)充分利用自动监测仪、快速监测仪、智能监测仪、无人航拍器、执法记录仪、4G移动执法终端等环境监测执法设备,提升环境监管监测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

(五)增强园区环保工作力量,逐步探索成立盐池化工园区环保站,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园区环保工作,提升园区环境管理能力。

第九条  加强企业运行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信息共享、重点问题会商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三分二化一强化”监管模式,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达到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的。

(二)按照污染源类别确定监管频次,加强环境监管。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对处于违法问题整改期内的企业的现场检查每月至少1次。

(三)按照监管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做到“四清五统一”。即清楚生产工艺、清楚污染物产生环节及产生量、清楚污染物治理工艺、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统一执法责任、统一执法规范、统一执法频次、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标准。

(四)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严肃查处。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禁止“一刀切”。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帮助提出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切实解决,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第十条  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对园区风险情况、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和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针对性环境安全整改工作。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第十一条  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并与省生态环境厅监控系统联网。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园区总排口和重点监管位置要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二条  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园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必需的环境应急装备。

第十三条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积极推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园区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工作,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强化环保税缴纳工作,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园区内企业必须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试点“环保管家”综合服务体系。县生态环境部门设立“企业环境问题接待日”和环保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和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监管质量,实现对企业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盐池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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