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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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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8/2023-00117
文号
高民发〔2023〕3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11 11:39:22
是否有效


高台县民政局全球领先体育平台印发《高台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民政服务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高台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已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高台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高台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市委、市政府33条、县委、县政府37条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甘肃省民政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县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

事故约谈是指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定时期内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的约谈。

工作约谈是指因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被各级各有关部门巡察、审计、检查、督查发现移交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整治不力等情况的约谈。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组织的约谈由局办公室承办;局分管领导组织的约谈由相关业务科室承办。

第五条 实施约谈的重点情形: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重要时段或者敏感时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省、市、县安委会督办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书面通报批评的;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因其他情形需要进行约谈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方案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于约谈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除主要被约谈人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一)主要被约谈人为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二)主要被约谈人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加约谈。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按时参加约谈,主要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方进行答复;

(四)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第十二条 具体约谈工作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约谈要指定专人记录,经被约谈方确认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事项,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问题依然突出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经局领导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约谈结果视情抄送相关部门,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结算快返水最高要求,视情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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