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高台县水务系统干部职工轮岗交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台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8日
高台县水务系统干部职工轮岗交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合理有序推进水务系统干部职工轮岗交流,营造积极向上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提升水务行业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基层水管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基层水管单位具体分为:城郊水管单位5个,分别是友联水管所、农村人饮工程管理站、水利质量与安全管理站、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办公室(河长办);远郊水管单位5个,分别是三清渠水管所、大湖湾水管所、六坝水管所、骆驼城水管所、小海子水库管理站;偏远水管单位3个,分别是罗城水管所、新坝水管所、红崖子水管所。
第三条 轮岗交流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理顺关系、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工作需要稳妥有序进行轮岗交流,每次轮岗交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符合轮岗交流条件人数的二分之一。
1.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有计划地轮岗交流,满8年以上的应当轮岗交流。
2.没有远郊、偏远水管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轮岗交流到远郊、偏远水管单位工作;偏远水管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原则上轮岗交流到远郊、城郊水管单位工作。
3.夫妻双方都在偏远镇(镇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类型参照基层水管单位分类确定)工作满5年的,一方可轮岗交流到远郊、城郊水管单位工作。
4.偏远水管单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轮岗交流到远郊、城郊水管单位工作;基层水管单位中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轮岗交流。
5.基层水管单位财务人员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偏远水管单位中女性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轮岗交流。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作年限为基层水管单位工作年限,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抽调(借调)到县以上部门单位的,不计算为基层水管单位工作年限。选派到镇村挂职的,按对应区域计算基层单位工作年限。偏远水管单位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由偏远水管单位轮岗交流到城郊、远郊水管单位:
1.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交流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鼓励优秀人才到偏远水管单位工作,偏远水管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在全县基层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城郊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按10%确定,偏远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名额比例按20%确定。
2.在同等条件下,职称评聘向偏远水管单位倾斜。没有偏远水管单位工作经历的,不得评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已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原则上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
第八条县抗旱防汛服务队、县水电勘测设计施工队工作人员无远郊、偏远水管单位工作经历的,不得评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到远郊、偏远水管单位锻炼。
第九条轮岗交流一般由县水务局根据干部职工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按程序动议轮岗交流,也可由干部职工个人申请轮岗交流。
(一)单位动议轮岗交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议。县水务局根据干部职工队伍结构及工作需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人员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
2.审核。轮岗交流方案经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审核,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人员,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3.审批。县人社局对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人员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个人申请轮岗交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由干部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简要说明个人基本情况、轮岗交流理由和去向等。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情形)进行初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轮岗交流人员是否同意轮岗交流提出初审意见。同意轮岗交流的报县水务局审核,不同意轮岗交流的向本人说明理由。
3.主管部门审核。县水务局收到下属单位呈报的轮岗交流报告后,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情形)再次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同意轮岗交流的呈报人社部门审批,不同意轮岗交流的向下属单位及时反馈情况。
4.人社部门审批。县人社局对呈报的人员轮岗交流报告进行认真复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宜或暂缓轮岗交流的,及时向县水务局反馈情况。
第十条 轮岗交流对象要严格遵守纪律,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轮岗交流资格。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