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高台县水务系统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已经2022年9月7日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台县水务局
2022年9月7日
高台县水务系统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系统资金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规范有序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金主要是农业灌溉水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末级渠系水费、农村自来水水费、综合经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局各项管理规定,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会计、出纳、收费岗位必须分别设立,并定期核对票据、资金和日记账。
第二章 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五条 收费资金需严格按照省市县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依法依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
第六条 各单位应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按时上缴农业灌溉水费、水资源费、农村自来水水费以及综合经营等各项收入,并于当日存入本单位开户银行,当月25日前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收费环节监管,并将收费情况及时向用水户公示公开,不得巧立名目乱摊派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挪用隐匿或设账外账、公款私存。
第三章 资金的开支和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更不得坐收、坐支。单位开支必须合规透明,因个人工作失误、疏忽造成的单位损失,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从单位经费中列支赔付。
第九条 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支出项目较多的,应附详细清单。
第十条 局机关所有支出分别由科室负责人、财务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万元以上的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支付,需要办理相关采购和招标手续的,由责任单位按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500元以内的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审批前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知悉。5000元以上的需经所(站、队)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支付。需办理相关采购和招标手续的,由各单位按要求办理,报账时不附采购和招标手续、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县局采取正向激励机制,本着多收多支的原则,对各单位当年的运行管理费(维修养护费、渠道清淤费、公用经费等费用)与水费、水资源费和综合经营收入进行正比例核定。各单位要拓宽增收渠道,积极主动创收,在盘活现有资产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且符合实际的经营方式增加收入。山区2个水管所运行管理经费按照总收入的10%核定,川区6个水管所运行管理经费按照总收入的8%核定,人饮站、小海子水库管理站和水利开发公司运行管理经费由县局统筹核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资金审批程序报批资金,除人员经费外,其他项目开支需先请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县局委派相关股室实地核实工程量后,方可上报资金开支申请报告,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项开支要坚持“必须要干、非干不可、节省开支、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保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高台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高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县纪委“三公”经费公示公开制度执行。严格接待范围、标准和差旅费报销审核,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相应招标或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的,执行阳光采购或三方询价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坚决禁止以化整为零、分散支付等方式不执行采购手续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各单位至少开展1次财务检查,每两年对全系统进行1轮内部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单位财经纪律执行,财务收支、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内部控制等情况。内审小组由水务系统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束后,内审小组需向局党组汇报审计情况,并对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内审情况,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依据《高台县水务局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赋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使用需从严、从实、从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对坐收坐支、逾期存储、公款私存的单位或个人,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收费人员责任,视情节扣除10%—50%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挪用公款和向个人借款的,根据金额大小,扣除主要负责同志和当事人10%—50%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由当事人负责全额追缴,长期或大额挪用资金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因对票据审核不严,导致少收多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扣除30%—100%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除收费人员外,其他管水、测水、维修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交或直接收取水费、水资源费、农村人饮水费及末级渠系水费,一经发现,代收人员扣除10%—50%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私自倒卖水资源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情节内容,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