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部门文件

高台县水务局全球领先体育平台印发高台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15/2022-00034
文号
高水发〔2022〕17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2-10-10 14:18:24
是否有效

局属各单位:

《高台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台县水务局

                                                                       2022年8月29日  

高台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促进水利管理改革,推进水利产业化,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发改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利用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各类用户提供的供水服务并以价格形式所收取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三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积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做好水价的核定工作,促进水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定期检查水价执行情况,制止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随意调整水价。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征收的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水费按计划及时、足额征收并用于水管单位的正常开支。同时,严格财务制度,禁止不合理开支、挤占、挪用。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水价的核算和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二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要通过深化水价改革,采用先进的节水新技术,大力普及节水灌溉,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七条  水管单位对量、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价格执行。若水价标准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地表水在定额内用水,执行批准标准水价;超定额50%以内(含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5倍收取;超定额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0倍收取。地下水在定额内用水,执行批准标准水价;超定额10-3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1倍征收;超定额30-50%,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2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超额部分按水价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条  农业基本水费按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水资源费和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井口)实测供水量计收。暂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灌区和渠系,按亩(次)计收水费(包括亩年或亩次水费和基本水费)。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用水量和当年用水计划,编制当年预算方案,年底按实际供水量决算方案进行水量平衡,预决算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水管单位负责斗口(井口)以上供水管理、水量计量;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斗口(井口)以下供水管理,分水到户、分水到田,并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每轮次灌溉结束后,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者协会核对水账,农民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核对水量。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分别建立水量台账,详细记载每一轮次水量情况。

第十四条  水费计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执行计量收费的灌区、渠系由用水户通过售水大厅、售水窗口缴费。暂未实行计量收费的灌区、渠系斗口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向用水户逐户收取水费,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者协会结算,开票至农民用水者协会,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提供各用水户清单,注明各用水户用水量。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按照“五公开二监督”制度对水费计收要做到“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公开配水流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每个社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已交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及时张榜公示。

第十七条  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当向水管单位足额缴纳水费,用水实行“先购后供”,逾期不缴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第三章 水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水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要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票据统一、科目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对不用税务票据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不准私立项目乱收费,不准打白条子收费,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内上缴单位开户银行。不准用以个人、单位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挪用、隐匿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水费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经费的主要来源。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公益性用水、生态用水按照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现金及有关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水费收缴的管理,保证水费按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水管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生产运行的同时,应认真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做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留和积累。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定期核算,有效地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应于年初根据水源情况、用水计划和工程维修改造计划等,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时反映水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水费的使用由水管单位根据核定水价的内容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水费实行县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收缴的水费由水管单位设立专户储存后上缴财政,实行统收统报统支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水费使用范围主要是:县市行业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程岁修维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的实验研究、节水科技项目的引进、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贷款还本付息、意外伤害赔偿、抗旱防汛、山洪预警维护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县审计、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使用的监督,并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水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做好全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适时深入各水管单位开展水费计收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用水户公平合理负担水费。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检查水管单位量测水台账、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地下水充值记录、收费环节等情况。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收费监管,对农民用水者协会收费管理使用、收费环节、收费结算、收费公示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水费计收管理举报制度,在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费计收咨询和监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计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

(二)收取的款项不出发票、不入账的;

(三)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坐支水费,隐匿或账外设账的;

(四)擅自做主给用水户减免水费或降低标准征收的;

(五)在水费收缴、水量分配、水量测算等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六)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的。

(七)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末级渠系水费征收和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高台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末级渠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斗、农、毛渠,机电井及计量设施、管灌等田间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管理的输水渠道、地下水机井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费用。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灌区末级渠系的指导和监督,灌区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费收缴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井口)实测供水量计收,暂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灌区和渠系,按亩(次)计收。末级渠系水费征收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收取,统一交由灌区水管单位代管。各灌区水管单位为末级渠系水费收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灌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灌区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加强沟通,切实做好末级渠系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用水实行“先购后供”,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核算末级渠系水费计收,并将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第八条  个体、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隶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按规定及时定额缴纳末级渠系水费,缴纳的末级渠系水费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费使用

第九条  末级渠系水费收入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地下水取水设施和计量设施维护、改造、更新,及农民用水者协会办公经费、农民用水者协会管水人员补助费用,其中水费收入中用于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占70%,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经费占30%(协会管水人员劳务补贴20%、协会管理人员劳务补贴5%、办公经费5%)。

第十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农民用水者协会报账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农协会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向灌区水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使用计划,附计划明细表、资金使用数额、用途。

(二)灌区水管单位、管理站、农协会现场复核资金使用计划后做出预算清单,经三方核定签字,并留存现场复核影像资料。

(三)农协会将核定的预算清单提交农民用水者协会大会商讨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有参会人员签字、手印),农协会以正式文件报请灌区水管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四)农协会按照工程建设程序选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农协会应及时采集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施工完成后的现场对比照片。

(五)工程完工后,经灌区水管单位组织镇政府、渠系管理站、农协会、施工单位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农协会提交工程结算申请,经灌区水管单位、渠系管理站、农协会审核后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管理

第十一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由灌区水管单位按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分设账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向用水户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水费统一票据,做到“价格公开、统一票据、开票到社、公示到村”。

第十二条  灌区水管单位负责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使用、渠道维修计划和资金审批、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结算、资金支付等。灌区水管单位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并监督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根据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  灌区水管单位负责灌区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真实、准确、详细记载收支情况,保存好相关账簿、表单票据资料、会议记录、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图纸以及检查维修记录等资料,确保末级渠系水费管理使用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第十四条  灌区水管单位每年年底向农协会公布资金使用、财务收支及年度决算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每年12月上旬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每年对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审计,保证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

第十六条  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缴专户储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农协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

(二)收取的款项不出发票、不入账的;

(三)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坐支水费,隐匿或账外设账的;

(四)擅自做主给用水户减免水费或降低标准征收的;

(五)在水费收缴、水量分配、水量测算等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六)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的。

(七)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灌区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每个社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已交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及时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当年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除日常开支外,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和额外增加补贴支出,不得超收入进行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