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各镇政府信息公开>>罗城镇>>农村危房改造

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82/2024-0001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罗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罗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3-14 16:20:00
是否有效

《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2条,依次为总则、规划与用地、设计与施工、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管理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对建设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或三百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跨六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对建设限额以下的农村住房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理清政府部门责任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1.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2.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三、明确建设各方责任

明确了农村住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突出全流程管理

《办法》对农村住房建设从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登记、安全管理等环节作出规定,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使得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1.规划用地。《办法》强调农村住房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村庄规划中应当控制建筑层数,以两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还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要求。

2.设计要求。《办法》要求建设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应当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建设一层农村住房的村民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施工要求。《办法》要求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委托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村民建设住房达到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或三百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跨六米及以上)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4.竣工验收。《办法》要求村民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免费提供竣工验收技术服务。

5.核实登记。《办法》要求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实验收意见。农村住房通过核实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鼓励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

7.安全管理。《办法》对既有农村住房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住房用于经营的,农村住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同时建立既有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提出整治建议,引导督促村民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