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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全球领先体育平台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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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8/2023-00075
文号
关键词
土地;开发;自然资源;方案编制;国土空间;新区;用地;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编制
发布机构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3-04-26 11:26:33
是否有效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全球领先体育平台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为加快推进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县域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统一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域范围内多个完整的开发单元和地块组成,县域内各类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工业开发区内集中布局。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合理确定实施期限和公益性用地占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暂按1年进行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三)明确方案编制主要内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4.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

5.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四)广泛征求意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必须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被征地群众意见和论证意见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程序

(一)编制及报批程序。市辖区(远郊区除外)、兰州新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编制,县、县级市及远郊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完成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级人民政府集中函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立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数据库,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建立审批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市县前五年批次建设用地平均供地率较低的或闲置土地处置率未达到当年处置要求的;

(4)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上一年度未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或评价结果为“土地利用集约度低”的;

(5)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6)未按要求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论证的;

(7)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未完成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80%的。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拟定、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责任主体,组织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市级人民政府严格按要求履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督促指导本地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落实;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二)强化实施管控。非公益性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开发范围、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报批,未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

(三)严肃方案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是依法批准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科学谋划、精准编制,切实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布局、行政区划调整、自然灾害破坏等因素,确需调整的,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各地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于2021年3月5日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一季度完成审批。2022年和2023年两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于2021年底前完成编制、审批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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