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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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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17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4〕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2-19 10:10: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甘肃坤德轩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C8M2P359 

地址: 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南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欣洪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高台县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火车站货场东南侧货场租赁场地东南侧堆有3堆约50吨煤炭露天堆放覆盖不彻底其中约有8吨裸露在外;租赁场西边2座东西坐向的半封闭式仓库之间露天存放约200吨煤炭,有约50吨覆盖不彻底,约25吨裸露在外;南北坐向的半封闭式仓库外露天存放约1700吨煤炭,约100吨覆盖不彻底,其中约10吨裸露在外,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2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因子选取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8号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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