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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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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14
文号
张环高责改字[2023]1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11-23 10:30:00
是否有效

嘉峪关市宇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6787946E

地址: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九龙矿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我局于 2023年11月22日在高台县火车站周边进行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高台火车站西货场西南侧甘肃星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内露天堆放约1000多吨次煤和3000多吨煤泥,约有100吨覆盖不彻底,其中约有35吨裸露在外;火车站东货场南侧甘肃星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内露天堆放约400多吨精煤,约有50吨覆盖不彻底,其中约有10吨裸露在外,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11月25日前将租赁场内露天堆放的煤及煤泥进行清理,严禁露天堆放,并对场地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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