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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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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07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3〕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12-26 16:05: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高台北坡盐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759077004

 地址:高台县盐池工业园

 负责人:赵明庆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热化工段碱渣池清理出的固体废物硫化碱渣堆放于厂区碱渣堆场外空地,未按要求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8日)、公司年产20000吨硫化碱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集体审查意见书》(张环集审字〔2023〕第(18)号),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因子选取“所处区域:工业区,基础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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