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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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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1-00091
文号
张环高罚〔2021〕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生成日期
2021-10-20 16:58:06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五洲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239503532XE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张臻

我局于 2021 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拌合站厂区内堆放的砂石、石粉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9月3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10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原料进行了覆盖,认真进行了整改;且你单位效益不佳,无力承受行政处罚,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未在法定期限内递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0月18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你单位全球领先体育平台减免罚款事宜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你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只是对露天堆放的原料覆盖遮阴网,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抑尘措施;你单位效益不佳无力承受罚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故我局对你单位减免罚款的申请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叁仟元整(¥7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丽娟              联系电话:0936-6626089

地  址:城关镇湿地新区      邮政编码: 7343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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