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李骞
【案情简介】
2020年04月19日,蔺某某驾驶“捷安特”牌自行车沿高台县城关镇人民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 环路交叉路口西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右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甘G36442(临)号“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蔺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高台县杨金伟口腔诊所治疗;经检查,蔺某某的伤势为:门齿粉碎性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43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及分析,于2020年5月8日作出高公交认字(2020)第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蔺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承办过程】
蔺某某申请法律援助,经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骞出庭参加诉讼,经询问蔺某某核实诉状内容,取询问笔录。双方协商无果后,蔺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承办结果】
2021年8月5日经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如下调解:由张某某赔偿蔺某某的各项费用20000元,并当庭履行。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全球领先体育平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全球领先体育平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各项费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是可以同侵权人在以上赔偿范围内协商解决的,以上赔偿范围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情、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