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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违法信访警示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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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20/2022-00003
文号
关键词
高台县;吴某;机关;信访人;请求;寻衅滋事罪;复核;上访;有期徒刑;复核意见
发布机构
高台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17 09:42:49
是否有效

寻衅滋事罪

案例1.吴某,男,51岁,张掖市高台县某镇村民。2017年3月,吴某反映该村精准扶贫贷款不到位、农户摊派费用高、村干部财产来源不明涉嫌违纪等问题。高台县纪委成立工作组深入核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在该村进行了公示反馈,县委领导也对吴某进行接访,对其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答复。吴某因对调查结果和答复不满意,多次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大吵大闹,并于2018年7月越级到北京地区上访。工作人员在劝返过程中,吴某拒不返回高台,以继续信访相要挟,提出不合理诉求。2019年3月,吴某因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彭某,男,45岁,张掖市甘州区某镇居民。2013年彭某承包高台县某水库进行淡水养殖。2016年彭某因拖欠承包费被诉至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合同解除后,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彭某,限期3个月对水库中水产品进行了捕捞。2017年起彭某开始上访,要求水库管理站对其在承包期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水产品投入成本进行赔偿。该问题属于合同承包民事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彭某拒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坚持上访。期间,彭某多次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滞留,辱骂、恐吓工作人员,携带酒精扬言“自焚”,行为极端。2020年12月,彭某因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3.李某,男,50岁,张掖市民乐县某镇村民。2017年,其儿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认为其儿子被冤枉,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期间,民乐县政法委先后多次进行接访,邀请律师给其进行法律解释,但李某始终不愿接受。2020年10月,李某因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满意,到天安门广场呼喊口号,希望扩大影响,给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施压,被北京地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被劝返接回后,仍然不听劝告辱骂工作人员。2021年4月,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以上三名信访人在信访场所和公共场所实施极端的行为非法上访,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三人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后,仍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非法上访,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工作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信访人不服责任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和书面答复的,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逐级申请复核,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采取极端手段非访、缠访、闹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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